(2016)甘29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未长青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49号罪犯未长青,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十年。2013年9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6次,获积分396分,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未长青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3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丽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