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02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整,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夕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