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四川诺施建材有限公司与王童刚、程秀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诺施建材有限公司,王童刚,程秀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064号原告四川诺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客家产业开发园西区(永盛片区)永科路。法定代表人何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乾,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家颖,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童刚,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程秀珍,女,1970年12月19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诺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童刚、程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程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