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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孙某某等人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79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