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庞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781号原告庞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杨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咏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