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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庞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781号原告庞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杨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咏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