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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于兰英与被执行人邵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兰英,邵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于兰英,女,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高唐县鱼丘湖街道一街村***号。被执行人邵克峰,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汇鑫街道赵西村。申请执行人于兰英与被执行人邵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兰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邵克峰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105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于兰英发现被执行人邵克峰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