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开原市城东镇姜家村全体村民与开原市城东镇姜家村民委员会、徐文科、袁军、潘洪月林业有偿转让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原市城东镇姜家村全体村民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70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开原市城东镇姜家村全体村民,住开原市城东镇姜家村。诉讼代表人:柳树春,男,1954年8月1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诉讼代表人:姜兴志,男,1958年4月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上诉人开原市城东镇姜家村全体村民因与开原市城东镇姜家村民委员会、徐文科、袁军、潘洪月林业有偿转让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应该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原市城东镇姜家村全体村民的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开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红鹰审 判 员 宋 贵代理审判员 高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国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