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 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何善祥,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财保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塘路南段。负责人:高丽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游志兵、叶礼鑫,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善祥,董事长。被申请人:何善祥,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香港居民。被申请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辉,董事长。福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何善祥、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的申请,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请求查封、冻结、扣押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226461.86元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供了由该行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以下房产(产权证号R10025**):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9-2号楼整座、4-2号楼整座、5-7号楼整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林 挺代理审判员 杨贵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源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