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湛江港务局公安局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海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00时20分途经观海路与海宁路路口时,与同向某冠雄驾驶的悬挂“湛江91287”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接着李某甲驾驶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至观海路大草坪路段时,再次与同向由詹龙章驾驶搭载王嘉琪和黄邦雄的无悬挂号牌电动车及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粤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第二次碰撞后,李某甲没有停车,驾驶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又与同向由吴某驾驶的湛江K2267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因害怕驾驶肇事的粤G×××××号小型轿车逃离事故现场。事故造成王某甲、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乙轻微伤,黄某甲重伤,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经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霞山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肇事后,于当天14时45分许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霞山大队交管中队投案。2016年1月16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李某甲家属分别与死者王某甲家属及死者詹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李某甲家属赔偿死者王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0元,赔偿死者詹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0元,死者王某甲家属及死者詹某家属对李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甲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同年2月4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李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李某甲支付黄某乙在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13622.22元,并赔偿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黄某乙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甲从宽处罚。本案起诉至本院后,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与被害人黄某甲达成协议,李某甲除支付黄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人民币115418.17元外,一次性赔偿黄某甲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0元,黄某甲对李某甲予以谅解,黄某甲及其父母黄某丙、陈某乙到本院表示李某甲家属已支付黄某甲住院期间医疗费,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0000元,其不再追究李某甲任何责任,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甲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黄某甲的陈述,证人尹某、吴某、李某乙、王某乙、陈某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警情信息表,医疗诊断证明,机动车信息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照片辩认笔录,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在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陈伟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星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