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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故城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155号之一原告:故城县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故民二初字第11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179.79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