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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戴洪强与孙振江、赵德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洪强,孙振江,赵德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973号原告戴洪强。委托代理人段培龙,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振江。被告赵德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洪强与被告孙振江、赵德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洪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洪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戴洪强负担。审判员  陶和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