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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汤阴县金稷粮业有限公司、汤阴县德源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汤阴县金稷粮业有限公司,汤阴县德源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军,邱俊伟,张开勤,马海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78号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60号12层1217号。法定代表人李久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高卓,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金稷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北环路中段(韩庄)。法定代表人马海泉,董事长。被告汤阴县德源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瓦岗大寒泉村。法定代表人邱俊伟,总经理。被告李军,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邱俊伟,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张开勤,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马海泉,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汤阴县金稷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金稷粮业有限公司、汤阴县德源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军、邱俊伟、张开勤、马海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6元,由原告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崔淑娟人民陪审员  解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