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10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肖志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7101执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梅,女,1980年6月2日出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肖志强,男,1982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肖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209290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判决书记载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坝旧货市场生活区1区125号邮寄送达,因地址欠详退回,到该址寻找未果,依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高公庄乡前张庄村117号邮寄送达,由他人签收。经查未见肖志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其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车辆型号TJ7101U的夏利牌小轿车一辆(已转出),到河北省威县查询,肖志强名下有车牌号码×××,车辆型号TJ7101U的夏利牌小轿车一辆,本院将该车辆的档案查封。威县高公庄乡前张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肖志强长期在外打工。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肖志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暂时不对车牌号码为×××的夏利牌小轿车进行处理。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依规定已将肖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丽萍审判员 王 恒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兴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