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镜清与杨生、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镜清,杨生,张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粤1972民初1098-2号原告:叶镜清,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宋宝成,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怀深,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杨生,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志忠,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叶镜清诉被告杨生、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方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