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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镜清与杨生、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镜清,杨生,张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粤1972民初1098-2号原告:叶镜清,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宋宝成,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怀深,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杨生,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志忠,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叶镜清诉被告杨生、张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方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