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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邹琪与杨山峰、郑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琪,杨山峰,郑少辉,刘宏卫,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18号原告邹琪,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被告杨山峰。委托代理人王继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少辉,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莹,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卫,男,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新生,村委会推荐人员。被告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山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庆,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琪与被告杨山峰、周建设、郑少辉、刘宏卫、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建设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邹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及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邹琪负担。审 判 长  吴琼琼人民陪审员  马卫青人民陪审员  何 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素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