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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邹卫、孙玲、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韵华文化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邹卫,孙玲,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韵华文化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142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河东大道45号。负责人何声滔,行长。被申请人邹卫,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申请人孙玲,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申请人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服务大楼9层909号。法定代表人郭晏斌,总经理。被申请人广东韵华文化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振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邹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申请人邹卫、孙玲、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韵华文化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卫、孙玲、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韵华文化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17281.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卫、孙玲、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韵华文化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17281.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申请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