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志立与陆双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立,陆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董志立,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陆双林,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双林银行存款人民币313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