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波与张文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张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赵波被执行人张文波本院执行的赵波与张文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文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波向申请执行人赵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53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156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财产暂又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