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侯彩与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305号原告侯彩,女,出生于1975年1月8日,汉族。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中强国际商务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蒋拴。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彩诉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彩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彩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为93元,由原告侯彩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