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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正黄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真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黄集团有限公司,吴真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477号原告正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良,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晓媛,女,生于1984年7月29日。被告吴真宇,男,生于1996年11月17日。本院受理原告正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真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芷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