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成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79号罪犯马成林,男,1939年4月20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7日以(1998)甘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年4月27日送临夏监狱服刑改造。2000年12月22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5月29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1月、2013年9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一年六个月。现余刑二年七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二年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身患脑溢血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能积极配合大夫治疗方案按时服药。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2次,积分1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证明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成林减刑二年(刑期自200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