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蔡显辉、余小红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显辉,余小红,蔡显忠,永嘉县百富帝伦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王振滔,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显辉。被执行人余小红。被执行人蔡显忠。被执行人永嘉县百富帝伦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蔡显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显辉、余小红、蔡显忠、永嘉县百富帝伦鞋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本院应申请执行人要求,已依法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查封,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暂不采取控制性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本案受理费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合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8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