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学坤与哈热依·沙合依提汗、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坤,哈热依·沙合依提汗,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坤,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哈热依·沙合依提汗,男,哈萨克族,1983年8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男,哈萨克族,1961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坤与被执行人哈热依·沙合依提汗、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哈热依·沙合依提汗、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学坤案件款1217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学坤要求被执行人哈热依·沙合依提汗、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应给付案件款12140元,诉讼费32.5元,合计1217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2.59元。本院于2016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哈热依·沙合依提汗、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依法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哈热依·沙合依提汗、托合达尔·阿布利哈依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学坤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丹 乃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