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亮与员五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员五军,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异53号申请执行人陈亮,男,生于1980年5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员五军,男,生于1978年7月2日,汉族。第三人李云,女,生于1982年6月10日,汉族。系被执行人员五军之妻。陈亮与员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陕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终结。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员五军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因第三人李云在本案债务发生时与被执行人员五军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云为被执行人。李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亮清偿债务人民币251590.27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乔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