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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茂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尹雪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茂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尹雪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005号原告苏州茂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A315单元。法定代表人符爱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宏光路118号-3。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新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茂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度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尹雪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茂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30元,减半收取为15315元,由原告苏州茂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