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晋与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3民初280号原告:张晋,1981年10月13日。委托代理人:杜俊祥。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法定代表人:张瑞旭,任主任。原告张晋诉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晋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俊祥,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瑞旭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晋诉称:2013年9月9日李阳镇上石力村召开村支两委全体成员会议,决定本村60周岁以上农业户口老年人,由村委组织到北京旅游进一步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发扬社会传统美德。当时我任李阳镇上石力村村主任,村委会决定由我带队,出去旅游人数48人,每人560元,由我垫付,不能出去旅游的人数47人,每人补给560元,也由我垫付,我一共垫付了53200元。由于当时村委会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支��给我,但在村委会换届后,新班子成员上任,我曾多次索要该垫付款,但村领导一直以等等再说推诿,无奈我只好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垫付款53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晋欠款5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130元减半565元由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上石力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