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东支行与罗素梅、肖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东支行,罗素梅,肖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东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刘忠仁,行长。被执行人罗素梅,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肖亭,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素梅、肖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素梅、肖亭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素梅、肖亭有多个债务案件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中,其用于抵押借款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需待其他法院处置后参与分配。本案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