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汪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汪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负责人袁振瑜。被执行人汪丽霞,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汪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1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