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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刑初字第0074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爱生等合同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刑初字第00749-18号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晏波、刘爱生、闫磊、李海渊、王保战、李廷华、王献朋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审查,本案部分赃款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门支行帐户内(户名:吴×,帐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内的存款及利息暂停支付六个月(从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麻学军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闫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