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苏秋鹏诉穆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秋鹏,穆长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698号原告苏秋鹏,男,1983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两家子村两家子屯。被告穆长明,男,3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乌兰村依和道堡屯。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秋鹏诉被告穆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秋鹏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穆长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秋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穆长明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苏秋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红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慧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