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885号原告:刘某,又名刘永岗,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又名苏艳侠,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