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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885号原告:刘某,又名刘永岗,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又名苏艳侠,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