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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田荣伦,张家学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学,田荣伦,孙宗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18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龙水园A区(平桥八社)。法定代表人:田荣伦,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家学,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一审被告:田荣伦,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一审被告:孙宗珍,女,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学,一审被告田荣伦、孙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缴纳上诉费。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不同意缓交上诉费的决定,并限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868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节华代理审判员  冯衍昭代理审判员  赵粹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