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昆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753号原告昆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升光路16号。法定代表人冯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中华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任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3109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529元,由原告昆山润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汤海鹏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人民陪审员 姚雪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