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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观荣与罗坤新、欧阳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观荣,罗坤新,欧阳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7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观荣,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杜文樯,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文穗,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坤新,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阳燕,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再审申请人张观荣因与被申请人罗坤新、欧阳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观荣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的租金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实际上已经变更了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交纳租金的金额及方式,形成了新的交易习惯和方式,确立了新的履行内容,缺乏证据证明,张观荣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据此,请求立案再审等。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的租金在履行过程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实际上已经变更了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交纳租金的金额及方式,形成了新的交易习惯和方式,确立了新的履行内容,有罗坤新的陈述与收据等予以证实。即从2010年6月16日后,双方已经将租金改为每周交纳15000元,如当月有5个星期天则罗坤新交纳5次租金,如果当月有4个星期天,则罗坤新交纳4次租金。罗坤新所提供的证据能互相印证,构成证据链充分证明罗坤新主张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已经协议一致变更原约定租金金额和交纳方式的事实,二审判决予以采信和支持罗坤新的上述主张,并无不当。至于新证据的问题。张观荣申请再审时提交了:1、罗坤新20**年5月27日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用以证明罗坤新自己也认为2011年2月2日多付了25000元租金与其主张变更租金有矛盾;2、2015年9月23日的调查取证笔录,用以证明王丽凤王某也确认双方无变更租金的约定,且曾向罗坤新追讨过租金。上述证据材料虽出具的形成时间为本案二审庭审之后,但因罗坤新在本案一、二审中已对2011年2月2日多付25000元租金的事实作出了陈述和主张,张观荣也已经确认委托王丽凤王某向罗坤新收取租金的事实,且王丽凤王某与张观荣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审法院也作出对罗坤新向王丽凤王某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支持的决定,故上述证据材料不符合二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的情形,对其新的证据之说,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张观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观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洪 堂审判员 陈 少 林审判员 张 学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浩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