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玉金与罗奀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金,罗奀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953号原告:黄玉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49。被告:罗奀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73X。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金撤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尚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靳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