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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296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吴正跃与黄君形、苏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跃,黄君形,苏丽丽,徐齐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2964之二号原告:吴正跃。委托代理人:黄万钞,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苍南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君形。被告:苏丽丽。被告:徐齐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跃诉被告黄君形、苏丽丽、徐齐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跃于2016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正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财产保全费1808元,合计4391元,由吴正跃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