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山诉被告马培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山,马培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919号原告马永山。被告马培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山诉被告马培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原告马永山申请撤诉,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马永山负担。审判员 杜海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