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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董福东、于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董福东,于文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8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76号。负责人吴照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敬田,山东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仲鹏,系该行职工。被告董福东。被告于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董福东、于文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撤回对被告董福东、于文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岩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