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邹世萍受贿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集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受贿,于2015年4月28日被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根据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立管刑初字第1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后,于2015年10月8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案审理过程中,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延长审限。2016年4月26日,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对被告人邹某某受贿一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文杰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