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仙与被告董泽林、第三人弥勒市缘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仙,董泽林,弥勒市缘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607号原告李云仙,女,住弥勒市。被告董泽林,男,住昆明市。第三人弥勒市缘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温泉路***号。法定代表人任继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云仙与被告董泽林、第三人弥勒市缘和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李云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李云仙承担。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张勤海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