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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100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被告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辛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