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100号原告秦某某,女,汉族。被告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辛某某,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