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吕东东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东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刑初49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东东,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2014年10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10月22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看守所。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东东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震、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东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吕东东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骑一辆自行车窜至西华县西华营镇,故意骑自行车靠近正在行驶的货车,后佯装被撞到,勒索被害人安某(车主)现金2000元,后交警赶到未能得逞。2、2015年5、6月份,被告人吕东东骑一辆二手自行车窜至开封市杞县县城东环城路附近,以被路经此地的外地货车碰住为由,勒索被害人周某甲(车主)现金200元。3、2015年5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吕东东骑一辆自行车窜至开封市杞县付集乡付集小学106国道附近,以被路经此地的外地货车碰住为由,勒索车主现金1470元。4、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吕东东骑一辆二手自行车窜至开封市杞县付集乡,以被路过此地的山西牌照的货车碰住为由,勒索被害人林某(车主)现金200元,后被害人报警未能得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东东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吕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14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吕东东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骑一辆自行车窜至西华县西华营镇,故意骑自行车靠近正在行驶的货车,后佯装被撞到,勒索被害人安某(车主)现金2000元,后交警赶到未能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安某陈述,证人刘某、孙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5年5、6月份,被告人吕东东骑一辆二手自行车窜至开封市杞县县城东环城路附近,以被路径此地的外地货车碰住为由,勒索被害人周某甲(车主)现金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甲陈述,协议书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5年5月下旬一天上午,被告人吕东东骑一辆自行车窜至开封市杞县付集乡付集小学106国道附近,以被路经此地的外地货车碰住为由,勒索车主现金14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甲陈述,有证人岳某、卢某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5年6月3日,被告人吕东东骑一辆二手自行车窜至开封市杞县付集乡,以被路过此地的山西牌照的货车碰住为由,勒索被害人林某(车主)现金200元,后被害人报警未能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证人贾某、程某证言,现场图片,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另有综合证据:1)、被告人吕东东的户籍证明。2)、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东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吕东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东东在实施第一起、第四起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东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东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 容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雷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