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字第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鄞志新与杨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鄞志新,杨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字第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鄞志新,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捍东,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鄞志新与杨捍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5)泉仲字第12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捍东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鄞志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申请执行人鄞志新以被执行人杨捍东正与其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第125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