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波与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波,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谢波,男,42岁,汉族,农村居民,住巴中市。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董事长。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和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帐户,冻足20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腾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