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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桂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22号原告:杨桂兰,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仁春,盐城市亭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玲,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桂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晶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兰的委托代理姜仁春、被告太平洋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桂兰诉称:2014年11月3日,杨桂兰推行自行车过马路,被喻秋根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伤。杨桂兰不承担责任,喻秋根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盐城公司承保了交强险,故要求太平洋盐城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6920.3元。被告太平洋盐城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用;杨桂兰内固定在位,其伤残不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过长;对残疾赔偿金标准及误工费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7时,喻秋根驾驶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5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8公里加600米处与由北向南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过公路的杨桂兰发生碰撞,致杨桂兰受伤、两车损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喻秋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桂兰无责任。杨桂兰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在东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盖氏骨折、右肺上叶炎症。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盐城市于2015年10月2日作出鉴定,被鉴定人杨桂兰因交通事故致左侧桡骨中段骨折、左正中神经及尺神经部分损伤,后遗左正中神经及尺神经部分损伤致左前臂及左手手指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残疾,建议其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截止伤残评定之前日为宜;护理期限12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营养期限90日。喻秋根驾驶的苏J×××××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太平洋盐城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杨桂兰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在属集镇范围内的东台市安丰镇九桥村,并在该镇无公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贩卖蔬菜。经审核,杨桂兰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6328.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18元/天=324元;3、营养费90天*9元/天=810元;4、残疾赔偿金37173元/年*0.1*11年=40890.3元;5、护理费(18+120)天*85元/天=11730元;6、误工费40元/天*328天=13120;7、交通费酌情支持4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4000元;9、鉴定费1300元,合计88902.7元。事故发生后,喻秋根向杨桂兰垫付8000元.审理中,杨桂兰与喻秋根达成一致意见由喻秋根将此垫付款赔偿给杨桂兰,杨桂兰申请撤回对喻秋根的起诉,由杨桂兰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要求太平洋盐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病案资料、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东台市无公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出具的证明、东台市安丰镇九桥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调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喻秋根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过公路的杨桂兰发生碰撞,致杨桂兰受伤,喻秋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桂兰不负事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问题,杨桂兰要求太平洋盐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不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本院予以支持。太平洋盐城公司辩称杨桂兰内固定在位,对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均有异议,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系经本院委托,且杨桂兰在审理中提出因其年龄较大不适宜取内固定,后续治疗费用亦不再主张,而太平洋盐城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杨桂兰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并主张误工费,有东台市安丰镇九桥村民委员会、东台市无公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出具的证明及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杨桂兰的年龄及收入情况酌情支持误工费为40元/天,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赔偿能力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被告太平洋盐城公司辩称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杨桂兰申请撤回对喻秋根的起诉,自行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喻秋根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太平洋盐城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太平洋盐城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桂兰80140.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桂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0140.3元(通过银行履行,户名杨桂兰,卡号62×××37,开户行东台农商行);二、驳回原告杨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3元,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晶晶代理 审 判员 潘佳文人民 陪 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吴艳霞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时机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