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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立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4刑初40号公诉机关庆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东(别名张可),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庆安县。2009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2009年3月2日释放。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3日,因吸毒及涉嫌寻衅滋事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8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庆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立东与庆安县居民杜某在庆安县阿萨帝歌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立东找来周某某等人来到歌厅门口,要对杜某实施报复。当晚23时许,杜某和其朋友鲍某某、李某某等人唱完歌从歌厅出来,被告人张立东手持一把单刃尖刀,上前欲对杜某实施伤害,杜某看见张立东后乘出租车跑掉,被告人张立东便用刀将在一旁的杜某的朋友鲍某某、李某某扎伤。经庆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鲍某某后背软组织裂伤,系轻伤;被害人李某某左颞头皮软组织挫裂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立东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鲍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20,00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立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东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立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建议判处其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张立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立东与庆安县居民杜某在庆安县阿萨帝歌厅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张立东找来周某某等人在歌厅门口等候,欲对杜某实施报复。当晚23时许,杜某和其朋友鲍某某、李某某等人从歌厅出来,张立东手持一把电锯上前欲对杜某实施伤害,杜某见状乘出租车跑掉。随后张立东手持单刃尖刀刺扎在一旁的李某某头部,又扎其右臂一刀,鲍某某见状上前拉仗,被张立东砍击后背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鲍某某后背软组织裂伤,系轻伤;被害人李某某左颞头皮软组织挫裂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立东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鲍某某、李某某经济损失20,000.00元。被告人张立东于2014年6月23日,在庆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25日晚10时许,我和郭某、李某、杜某、赵某等人去阿萨帝歌厅唱歌,唱完歌要回家时,就看见张立东手里拿着刀、锯、镐把领着一帮人奔杜某去了,杜某跑了,张立东就奔李某某去了,一刀砍在李某某头上,我就过去拉架,张立东奔我跑来,朝我的背部砍了一刀,还有人拿刀和镐把打我,打了一会他们就跑了。之后,我就去医院了。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25日晚10时许,我和鲍某某、郭某、李某、杜某、赵某等人去阿萨帝歌厅唱歌,看见张立东和杜某说了几句话就吵起来了,一会张立东走了。晚11时许,张立东手里拿着刀,领着一帮人手里拿着锯和镐把奔杜某去了,杜某跑了,张立东就直接奔我来了,将我头部和胳膊各砍一刀,之后一帮人上来打我。鲍某某过来拉仗,张立东又朝鲍某某后背砍去,打了一会他们就全跑了。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25日晚10时许,我和鲍某某等人去阿萨帝唱歌,不一会张立东来了,和杜某说了几句话就走了。晚11时许,我要回家,看见来了七八个男的手里拿着刀、锯和镐把奔杜某去了,杜某就跑了,他们又奔李某某和鲍某某去了,将他俩打倒在地上,然后张立东他们跑了。我们将鲍某某、李某某送到医院。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5月25日晚10时许,我和鲍某某等人去阿萨帝唱歌,不一会张立东来了,和杜某说了几句话就走了。晚11时许,我从歌厅出来准备回家,看见来了七八个男的手里拿着刀、锯和镐把奔杜某去了,杜某就跑了,他们又奔鲍某某和李某某去了,将他俩打倒在地上,之后张立东他们跑了。我们将鲍某某、李某某送至医院。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张立东殴打鲍某某和李某某的事实。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张立东殴打鲍某某和李某某的事实和经过。7、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张立东给我打电话让去一趟阿萨帝歌厅,当时我和朋友在龙港商务会馆就一起过去了。后来看见张立东拿着刀砍了两个人的事实。8、证人杜某证言,证实其与鲍某某、李某某等人去阿萨帝歌厅唱歌,要回家时,看见张立东领着一伙人手里拿着东西要打我们,正好来一辆出租车,张立东拿锯砍我腰部一下,我上出租车就走了的事实。9、庆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鲍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调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张立东与被害人鲍某某、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立东一次性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00元,并已给付。11、抓捕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立东系被抓捕归案。12、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立东于2009年11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3、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立东于2012年2月10日刑满释放。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立东的年龄等身份事项。15、被告人张立东的供述,2013年5月25日晚10时许,其将李某某和鲍某某打伤的事实和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东藐视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立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立东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立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鉴于上述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立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减去先行羁押的10日,至2018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铁军审判员  刘红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庆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