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杜多兴与庄伟良、辛培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多兴,庄伟良,辛培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杜多兴,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庄伟良,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辛培琼,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杜多兴与被执行人庄伟良、辛培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庄伟良、辛培琼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应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多兴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多兴书面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