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云峰与蒋炜、毛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峰,蒋炜,毛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093号原告:郭云峰。被告:蒋炜。被告:毛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峰与被告蒋炜、毛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云峰负担。审 判 长 朱健政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