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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郭云峰与蒋炜、毛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峰,蒋炜,毛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093号原告:郭云峰。被告:蒋炜。被告:毛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峰与被告蒋炜、毛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云峰负担。审 判 长  朱健政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