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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61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1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吕某,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吕某某与吕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某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吕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