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1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吕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1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68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吕某,男,198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吕某某与吕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某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吕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