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台州市鑫泰物业有限公司与卢志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鑫泰物业有限公司,卢志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01519号原告:台州市鑫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鑫泰街168号。法定代表人:林方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林扬扬,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鑫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志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鑫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州市鑫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